兩融辦法修訂將逆周期調節
發布日期:2015/6/15 9:23:18 | 瀏覽次數:3947 來源:《深圳商報》6月15日A13版監管層近日宣布修訂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券商兩融金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本的4倍,同時調整投資者門檻,允許合理展期,并要求券商自查場外配資。
“總體感覺是監管層采取逆周期調節措施意圖明顯,同時,對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的要求進一步提高!敝行抛C券證券金融業務線負責人房慶利14日說。分析人士認為,修訂兩融辦法表明監管層關注到了杠桿的風險,是在通過逆周期措施進一步完善業務規則,確保市場平穩有序運行。
盡管市場對兩融辦法修訂總體表示歡迎,但不少機構仍感到融資融券業務不平衡發展的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他們呼吁,辦法修改時應預留足夠的創新空間。
兩融余額迅速增長
政策需適時而變
現行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制定于2011年。四年來,融資融券業務發展迅猛,尤其是去年以來,兩融余額迅速增長,到5月底已達2.08萬億元。
“在業務快速發展的同時,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也存在一些需要進一步規范的行為和需要預防的風險,現有管理辦法中的部分規定已不能適應市場和業務發展的實際!弊C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說,因此,有必要對管理辦法進行修改完善,促進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持續健康發展。
根據證監會發布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的金額不得超過其凈資本的4倍。
關于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征求意見稿規定,證券公司兩融客戶必須達到最近20個交易日的日均證券類資產不低于50萬元要求,且從事證券交易時間需滿半年、擁有足夠的風險承擔能力。不過,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可不受上述條件限制。
與此同時,為滿足投資者長期投資需求,征求意見稿規定,證券公司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合約到期前,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客戶的申請為客戶辦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
作為一項常規業務,融資融券管理辦法必須隨著市場的發展而適時調整,正如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所說,此次管理辦法的修訂,主要目的是進一步健全制度,促進融資融券業務規范健康發展,確保市場平穩有序運行。
整體券商的業務規模
受新指標影響不大
記者獲得的數據顯示,按照不超過凈資本4倍的要求,部分券商的融資融券規模已經超標。據此標準計算,目前兩融市場總體規模理論最高在3.4萬億元,增加空間十分有限。這相當于為融資融券業務設置了一個天花板。
不過,房慶利認為,實際上券商目前的兩融業務已經沒有什么增長空間。而監管層新設定的指標,除對部分凈資本不夠充足的小型證券公司有影響外,對整體券商的業務規模沒有太大實質性影響。
回顧融資融券業務在境外的發展歷史,多個市場都曾就融資融券進行逆周期政策調整。從全球監管來看,融資融券監管有三大法寶:初始保證金比例,折算率和維持擔保比例。
“保證金比例和折算率最近行業已經在自發調整。海外市場這也是一個常見的調節措施。”房慶利說。據統計,自1934年到1974年,美國對初始保證金比例的調整達到22次。在對單一證券公司融資融券規模限制方面,臺灣市場曾規定單一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最大規模不超過其凈資本2.5倍。
除了券商凈資本的限制之外,此次政策調整中,另一個備受市場關注的變化是,允許客戶融資融券合約展期。房慶利認為,這符合行業期待,會避免在市場出現下跌時因為合約到期不得展期而被迫平倉,有助于減少對市場的沖擊。
融資融券發展畸形
修改應預留創新空間
盡管市場對兩融辦法修訂總體表示歡迎,但不少機構仍感到融資融券業務不平衡發展的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
記者了解到,由于制度設計的原因,再加上市場看多情緒濃重,融資融券業務目前發展畸形,融資余額高達2萬多億元,而融券余額尚不足百億元,對市場長期穩定發展極為不利。
在20世紀80年代之前,香港證券市場曾長期禁止賣空,但是自1987年大股災之后,監管部門及市場參與者開始研究和反思缺乏賣空機制的弊端。
1988年出臺的《香港證券業檢討委員會報告書》中,戴維森小組建議香港建立賣空制度,同時也指出賣空業務本身的特性,并提出賣空機制需要建立在保護和嚴格監管基礎上。
“融券業務對為市場提供流動性、抑制泡沫起到的重要作用是監管層應該予以重視的,要發揮其積極作用,同時加強監管!狈繎c利說。
多家券商呼吁,客戶擔保證券作為證券公司名下資產,允許使用客戶擔保證券用于出借是證券公司的天然權利,也是證券公司業務創新的重要基礎,辦法修改時應預留足夠的創新空間。
此外,在客戶適當性管理中,征求意見稿提到最近20個交易日的日均證券類資產低于50萬元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的客戶,證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資、融券。市場人士指出,這一條應該明確為開戶標準,建議表述改為“證券公司不得為其開立信用賬戶”,否則客戶資產每天都在動態變化,據此決定能否為其融資、融券,不具有可操作性。
(新華社北京6月14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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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融新規有緊有松
12日出臺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在維持原有總體框架不變的情況下,對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完善,完善監管機制、強化投資者保護、適應業務發展。分析人士指出,征求意見稿重點是形成逆周期的調節機制,具體規則可謂有松有緊,確保市場平穩有序運行。
據統計,截至5月末,展開融資融券業務的機構有92家,標的證券數量912個,其中19個是ETF。投資者數量367萬,融資融券余額2.08萬億元,占流通市值的4.11%,日均交易額2300億元,占同期滬深A股總交易額的15%左右?蛻籼峁┑膿F肥兄6.28萬億元,客戶整體維持擔保比例275%。
華泰證券預計,融資融券規模仍有空間,將繼續穩步向上,同時新規適當控制了兩融規模,表明監管層希望股市健康發展。當前兩融規模還有一定提升空間。同時券商也在積極補充資本,支持兩融發展。
與此同時,現實操作中存在投資者資產未達到50萬元規模,卻通過短期拆借等方式開設兩融賬戶的情況,違反了適當性管理原則,也給市場帶來潛在風險。因此,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參與融資融券業務客戶的最低證券資產要求,在原第十一條中增加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向最近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低于50萬元的客戶融資融券。對已低于50萬元的客戶,原有合約可不作改變。
松的方面則是優化業務規則,取消部分不適應業務發展實際的限制性規定,提升融資融券業務服務資本市場和投資者的能力。具體來說,包括完善客戶參與條件,放寬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交易的條件;允許融資融券合約合理展期;優化客戶擔保物違約處置標準和方式,使之更加靈活、合理。
此前《辦法》要求融資融券合約不得展期,滬深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要求融資融券合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隨著業務發展,六個月的最長合約期限已不能滿足客戶長期投資的需要,合約到期后客戶平倉再重新建倉,增加了客戶交易成本。從境外市場經驗來看,融資融券合約期限普遍較靈活。
因此,為滿足投資者長期投資需求,征求意見稿允許證券公司對融資融券合約進行展期,且展期次數由證券公司根據市場情況、擔保物情況以及客戶信用狀況,自主確定。(上證)
原文鏈接:http://szsb.sznews.com/html/2015-06/15/content_3252963.htm